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号: 汇发〔2002〕112号
日期:2002-11-13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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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汇发〔2003〕91号,本法规自2003年10月1日全文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进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规范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现行有关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梳理和整合,制定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执行。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机构。执行中如遇《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以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将所遇问题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2002年11月13日

相关法规
  • 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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