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苏国税函〔2009〕89号
日期:2009-03-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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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的规定,经企业申请,省国税局审核审批,对附表所列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对各地已上报未审核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请各地在4月20日前通知企业补充上报相关说明材料。
各地要按照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及时办理上述审核审批项目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特此通知。
附件:批准外商投资项目名单(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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