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项目及2001年项目调整的认定通知
文号: 财税〔2002〕197号
日期:2002-12-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组织的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及2001年调整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财税[2001]186号文件《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2002年度项目执行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2001年度项目有关事项按财税[2002]34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表(略)

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中外合作中标区块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表(略)

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调整表(略)

相关法规
  •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上石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恢复执行中石油等三家石油公司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函
  •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二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 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