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钢铁产品临时保障措施特别关税的紧急通知
文号: 署税发〔2002〕166号
日期:2002-06-28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署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26号),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普通中厚钢板的进口量已达到关税配额总量,将于2002年6月28日开始对超出配额总量进口的普通中厚钢板加征特别关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9号,以下简称《海关公告》)的规定,自2002年6月28日起,对申报进口的普通中厚钢板(税则号列72083700、72085200)按20%的税率加征特别关税。加征特别关税的上述产品的原产国别为未列入《海关公告》附件3中的国家和地区以及附件3所列的韩国和印度。

原产于《海关公告》附件2所列国家的上述产品按《海关公告》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二、总署正在开发有关征税程序。在征税程序下达前,请各关暂时采用手工方式加征特别关税并做好征收特别关税的统一工作。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征管司联系。

相关法规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2号
  • 关于征收特别关税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汽车、无线电话机、空调器征收特别关税的公告
  • 关于执行保障措施部分钢铁产品不加征特别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