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署税发〔2002〕81号
日期:2002-04-04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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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第21号令联合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见附件1),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涉及执行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目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即4月1日以后批准(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日期为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一律按照《指导目录》执行。对属于《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按照《通知》的规定,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2年4月1日以前按照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及限制乙类项目,可按照《通知》的规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于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可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各关应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严格审核免税商品范围。

进口船舶(含特殊船舶)、飞机一般不予免税,如有特殊情况,可上报总署。由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船舶、飞机也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四、《指导目录》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F”,例如,第一类第1项应填写为:中低产农田改造(F0101);第三类第(一)条应填写为: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F030101)。

《减免税管理系统》参数库调整的问题将另行通知。

五、《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税号范围已按2002年《海关进出口税则》进行了调整,现一并下发(见附件2)。上述商品税号遇税则税目调整,以调整后的税号为准。

六、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问题,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及《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21号令(略)

2.《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略)

备注:自2008年9月10日起,《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2]81号)附件2所列《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停止执行。

相关法规
  • 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有关事宜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空气分离类投资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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