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1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2〕35号
日期:2002-01-23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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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01年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财税[2001]186号文件《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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