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2号
文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2号
日期:2001-12-2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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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中日双方已就解决农产品贸易争端达成了一致意见,日方已决定不启动对大葱、鲜香菇、蔺草席3种农产品的正式保障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1年12月27日起,停止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气调节器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

附件:停止征收特别关税商品税号和具体商品名称清单(略)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征收特别关税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汽车、无线电话机、空调器征收特别关税的公告
  • 关于征收钢铁产品临时保障措施特别关税的紧急通知
  • 关于执行保障措施部分钢铁产品不加征特别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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