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科研用胶卷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文号: 税委会〔2001〕16号
日期:2001-12-2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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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为履行我国加入WTO关税减让义务,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对21个税号的科研用胶卷(见附件)的进口关税税率按5%征收,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手续比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办理。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科研用胶卷适用税目税率表
抄送:税委会各成员单位。
附件:
进口科研用胶卷适用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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