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定进口旧机电产品完税价格问题的通知
文号: 署税发〔2001〕394号
日期:2001-09-03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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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鉴于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全面实施《WTO估价协定》,而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于1997年12月22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中关于“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以不低于该产品新品价值的60%为基础,计征关税及其它税费”的规定明显违背《WTO估价协定》的成交价格原则,经研究并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现就审定进口旧机电产品完税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1年11月1日起,对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含旧汽车及其配件,下同),其完税价格由海关按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该旧机电产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当前审价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税价[1994]213号)和《关税司关于对进口汽车配件审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价[1996]335号)同时废止。

以上请遵照执行。

相关法规
  • 关于内销保税货物审价问题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 关于修订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减免税进口货物审价工作要求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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