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口原产于圭亚那和苏里南的原木、锯材按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的通知
文号: 税委会〔1999〕21号
日期:1999-10-1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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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从圭亚那和苏里南进口的原木、锯材(见附表)按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附表:原木、锯材税则优惠税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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