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通知
文号: 署税〔1999〕414号
日期:1999-06-25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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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函》(国税函[1999]162号),决定对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免税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对豆粕等商品恢复征税。经与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将调整后的免征增值税商品范围表下达(详见附件)。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署税[1999]133号文件届时废止。文到之前已经进口的,税款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表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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