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通知
文号: 财税政〔1995〕219号
日期:1995-12-0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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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鉴于国务院批复同意的1995年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铜原料包括废杂铜,并且粗铜、废杂铜虽同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未精炼铜”货品名称项下,但实际上属两种不同的产品。为此,我们同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意见,将我部财税政字[1995]198号文件中的进口10万吨粗铜改为进口10万吨粗、废杂铜。

相关法规
  • 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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