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令
文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令第32号
日期:2016-01-0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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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原环保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

附件: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圩 发展改革委主任 徐绍史

科技部部长 万钢 财政部部长 楼继伟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商务部部长 高虎城

海关总署署长 于广洲 质检总局局长 支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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