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下发《(减免税管理系统)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号: 税征二〔1998〕266号
日期:1998-06-2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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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保证在全国范围内减免税审批作业规范,尺度统一,并保证《减免税管理系统》正常运转,现将《(减免税管理系统)操作规范(试行)》下发你关,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规范下发后,各海关应严格遵照执行,并做好对预录入公司及办理减免税的企事业单位的培训、宣传工作。

二、1998年7月1日以前开出的《征免税证明》,1998年7月1日以后仍可报关使用。各海关应按原规定做好审核防伪工作。

三、由于署税[1998] 197号文规定,1998年5月1日后使用Z开头的12位的《征免税证明》编号,各海关应调整计算机的起始顺序号,以保证不重号。

四、本规范试行期间,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附件:

1.《减免税管理系统》操作规范(试行)

2.《减免税管理系统》数据规范(试行)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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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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