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项目确认书和征免税证明编号及有关内容的通知
文号: 署税发〔2007〕537号
日期:2007-12-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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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对海关减免税业务管理,规范减免税审批程序,同时根据减免税政策规定调整和海关减免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升级完善的要求,总署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统一编号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编号的编号规则、《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性质种类等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情况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统一编号位数由12位增加到15位。
自1998年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以来,《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统一编号一直采用1位数字表示年份,随着2008年的到来,将会出现2008年的项目统一编号与1998年的编号相重复的情况。为解决这一问题,将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统一编号改为采用15位字符标识,即前4位仍为审批部门代码,第5-8位为项目审批年份,9-10位为主管海关代码,11-15位为顺序号。
具体标识方式及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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