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烟酒行业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 税管函〔2009〕136号
日期:2009-06-23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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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海关:
近期,总署陆续接到有关海关就酒类投资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问题的请示。为正确执行内外资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明确烟、酒行业投资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问题,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烟、酒两行业尽管生产原料为农产品,但其产品比较特殊。国家对烟、酒产品除征收增值税外,还要征收较高税率的消费税,其目的就是控制消费量,调节生产规模,抑制过度生产。为保持进口税收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一致性,对烟、酒行业的投资项目不能简单视作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因此不能适用农产品深加工鼓励类条目并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关不得再受理烟、酒行业投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审批申请。考虑到之前对烟、酒行业投资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问题未予以明确,在2009年2月下发的《关税征管司关于通报2008年第2、3季度减免税考核结果的通知》(税管函[2009] 30号)中才提出有关项目适用产业条目问题,因此,各有关海关在2009年2月28日及以前为烟、酒行业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可不作调整,但不得延期。2009年3月1日及以后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应予以作废,已免征的税款要予以补征。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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