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2012年第83号公告,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以下简称《2008年目录》)中的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并规定调整后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以下简称《2012年目录》,详见该公告附件)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3年1月1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鼓励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
二、为保证目录调整前批准的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2008年目录》执行。但对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2008年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而按照《2012年目录》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13年1月1日起,可以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货物已经征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
自2013年7月1日起,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申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
三、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 791号)和《海关总署办公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斤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税函[2012] 107号)规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应按照《2012年目录》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但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照《2008年目录》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关商品必须在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
四、按照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2007年第3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者《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需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审核确定设备征免税的,参照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2012年目录》。
五、现行政策对国内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免税条件另有限制性规定的,有关进口设备仍需执行相关规定。但此前公布实施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中相关装备和产品的技术指标和《2012年目录》不一致的,以《2012年目录》所列技术规格为准,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将于近期对《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的部分条目进行调整,待调整后的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下发后,按调整后的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六、《2012年目录》执行中的具体把握原则,仍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7] 90号)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