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印发2014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免税进口额度的通知
文号: 税管函〔2014〕75号
日期:2014-08-2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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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海关:

关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及海关管理事宜,《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4] 180号)已经予以明确。现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审核认定的《2014年享受政策的制造企业名单及免税进口额度》、《2014年享受政策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业主名单及免税进口额度》和《2014年享受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名单及免税进口额度》(详见附件1、2、3,以下统称《2014年清单》)子以印发,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14年清单》中所列的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或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下简称经认定重装企业或项目业主)应在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持《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制造的相关装备情况资料或自主化依托项目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所在地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对《2014年清单》中未列名企业或项目业主的减免税备案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经认定重装企业或项目业主从事多项重大技术装备生产制造,且不同重大技术装备生产对应不同的免税进口额度的,应分别进行备案。年度免税进口额度仅限在当年度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在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减免税管理系统》的《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中有关栏目内容,应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企业名称”栏目,填写《2014年清单》中列名的经认定重装企业或项目业主名称。

(二)“项目名称”栏目,经认定重装企业填写其在《2014年清单》中所对应的重大技术装备名称,经认定项目业主填写其在《2014年清单》中所对应具体项目名称。

(三)“立项日期”栏目,填写《2014年清单》所列经认定重装企业或项目业主对应的“进口时间”的起始时间。 获得2015年预拨额度的经认定重装企业,可在2015年《年度清单》印发前使用其预拨免税进口额度,且仅能在2015年使用;使用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的有关项目的“立项日期”栏目统一填写2015年1月1日。

(四)“开始日期”栏目,填写经认定重装企业或项目业主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日期。

(五)“结束日期”栏目,统一填写2015年3月31日。

(六)“投资总额”、“用汇额度”和“减免税额度”栏目,均填写《2014年清单》所列经认定重装企业或项目业主对应的“免税进口额度”(指以美元为单位的进口货值)。

经认定重装企业在2015年《年度清单》印发前使用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的,上述栏目填写《2014年清单》中所对应的“2015年预拨额度”。待2015年《年度清单》印发后,再进行相应调整。

(七)经认定重装企业或项目业主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对于预录入系统未提示必须填写的其他栏目可以不填写。

三、经认定重装企业或项目业主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减免税备案手续后,应在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持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进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情况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其在《2014年清单》所列“进口时间”范围内进口的有关货物的减免税手续。主管海关按照“署税发[2014] 180号”规定进行审核,并办理有关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四、经认定重装企业或项目业主在《2014年清单》所列“进口时间”范围内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其已向海关申请办理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的,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保手续;已办理税款缴纳手续的,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五、请各关根据“署税发[2014]180号”规定,及时告知有关经认定重装企业或项目业主,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六、本通知所附《2014年清单》内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各关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密,请勿对外公开。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4年享受政策的制造企业名单及免税进口额度

2.2014年享受政策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业主名单及免税进口额度

3.2014年享受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名单及免税进口额度

附件1-3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
  •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
  •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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