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明确科教用品政策项下进口医用回旋加速器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 署税发字〔2013〕51号
日期:2013-02-0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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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期,有关海关就医药类院校根据科教用品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免税进口医用回旋加速器问题请示总署。此前,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针对医疗检测分析类科教用品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并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医疗检测分析类科教用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2] 480号)。根据前期调研的有关情况,现将科教用品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医用回旋加速器的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与PET/CT、PET/MR等医疗检测分析设备配套使用的医用回旋加速器,可按照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办理免税进口手续。
二、免税进口的医用回旋加速器只能用于为PET/CT、PET/MR等医疗检测分析设备制备合成放射性药物(显像剂)。如果用于生产其他药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事先经海关批准同意,并补缴相应税款。
三、对本通知下发前已凭保放行的医用回旋加速器,各海关应按照本通知以及现行科教用品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核定,符合免税条件的,可办理征免税审批和退保结关手续;否则,应办理税款担保转税等有关手续。对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税进口的医用回旋加速器,税款不予退还。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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