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哈尔滨、兰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以下简称4个兽医研究所)分别承担建设的国家兽医微生物中心、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和国家动物疫病控制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等4个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重点项目,在2014年12月31日前进口总价值39267.78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4个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重点项目进口仪器、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国批减免”(代码:898);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二、为便于对进口仪器、设备进行额度管理,4个兽医研究所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应事先向其所在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主管海关在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上述4个项目的“用汇额度”和“减免税额度”均以《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重点项目免税进口仪器、设备洁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所列各项目进口总价按备案当日汇率折算的美元值填报。同时,在《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备注栏标注各类进口仪器、设备的总价按备案当日汇率折算的美元值(即各类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货值额度)。
三、主管海关在办理上述进口仪器、设备减免税审批手续时,应按照《清单》所列仪器、设备的名称以及各类仪器、设备的数量和备案时折算为美元值的总价(下同)进行审核,并手工扣减相应各类进口仪器、设备的数量额度和货值额度。对于因汇率变化、合同变更等原因造成超出《清单》所列各类仪器、设备数量和总价的进口仪器、设备,一律照章征税。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凭保放行的进口仪器、设备,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办理减免税审批和退保结关手续:已征税进口的,税款不予退还。
各关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司)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