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重大专项2012年度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的通知
文号: 财关税〔2012〕50号
日期:2012-10-1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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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 28号)规定,有关部门依据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物资实际需求,结合国内外产业发展水平和供需状况,研究制定了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等7个科技重大专项2012年度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见附件1),现予印发。

各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应在科技重大专项2012年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印发两个月内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出具《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口物资确认函》(以下简称《进口物资确认函》),《进口物资确认函》的有效期限截止到2013年3月31日。如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名称、项目(课题)起止期等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及时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出具《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口物资确认函变更证明》(格式见附件2)。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有关项目(课题)截止日期后进口相关物资的,海关不再受理其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申请。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未按《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申请办理相关物资免税进口手续的,其进口物资已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

附件:

1.科技重大专项2012年度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略)

2.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口物资确认函变更证明(格式)(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0月10日

相关法规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讯网等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重大专项2014-2016年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等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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