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署税发〔2010〕153号
日期:2010-04-0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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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海关:

关于对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给予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及海关管理事宜,总署已以《海关总署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署税发[2009] 284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明确。现就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确定,第一批符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条件的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是:上海松下等离子显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松下)和四川虹欧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虹欧)。

二、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免征关税的进口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的产品清单详见本通知附件l、2。其中,部分产品执行免征关税政策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2的备注栏)。

三、经审核,上述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2009-2011年度维修本通知附件3所列生产设备用零配件的免税进口额度为

四、请各关按照《通知》的规定,对上述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在规定期间内进口的上述相关物资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和征免税及退保核销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

1.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所需进口原材料清单

2.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所需进口消耗品清单

3.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所需进口设备清单

附件1-3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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