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署税发〔2011〕139号
日期:2011-04-0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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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海关:

关于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 OLED)生产企业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的物资享受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及海关管理事宜,已以《海关总署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9]284号)予以明确。近期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确定了第一批符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条件的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关税的产品清单、免税进口零配件限用生产设备清单、部分企业进口维修生产设备用零配件的年度免税进口额度及进口净化室配套系统的免税商品清单和进口金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符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条件的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是:四川虹视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四川虹视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中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北京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昆山维信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二、经认定的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的进口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的产品清单详见本通知附件1.2。其中,部分原材料执行免征关税政策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备注栏标注)。

三、广东中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昆山维信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和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2009-2011年度维修本通知附件3所列生产设备用零配件的免税进口额度详见附件4。

四、广东中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和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配套系统的免税商品清单和进口金额分别见本通知附件5、6和7。

五、本通知规定的享受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起止时间,均以向海关申报进口日期为准。

六、请各关按照“署税发[2009]284号”的规定,对上述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在规定期间内进口的本通知附件所列相关物资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和征免税及退税、退保核销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

1.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免关税进口原材料清单

2.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免关税进口消耗品清单

3.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免税进口零配件限用生产设备清单

4.部分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免税零配件进口额度

5.广东中显科技有限公司进口净化室专用配套系统清单

6.上海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AM-OLED中试线项目进口净化室配套系统免税商品清单

7.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进口净房配套系统进口清单

附件1-7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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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三星电子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享受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第二批新型平板显示器件项目享受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 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 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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