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新型平板显示器件重大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文号: 署税函〔2012〕284号
日期:2012-06-25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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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保证《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平板显示器件重大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 17号)中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顺利实施,总署研究制定了《新型平板显示器件重大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操作办法》。现印发你关,请遵照执行,并可根据本操作办法制定本关区的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分期纳税政策,各关执行中要主动向相关企业通报情况宣讲操作办法,使企业及时了解分期纳税政策,主动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切实享受到国家对新兴产业的政策支持。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署报告。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新型平板显示器件重大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平板显示器件重大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海关操作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增值税分期纳税的设备,仅限于《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平板显示器件重大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 17号)附件1所列鼓励类项目项下进口并且按照现行规定审核予以免征关税的设备。

第三条 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主管海关建立专门的账册进行管理。具备条件的海关,可以自行开发辅助的信息化系统,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控。

前款所述主管海关为企业所在地的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关税处具体负责组织实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海关对实行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新型平板显示器件重大项目进口设备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 企业在新型平板显示器件重大项目下的首台设备进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时,应同时提供由海关认可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期限为6年的税款保函。

对于符合分期纳税政策要求的进口设备,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分期纳税”字样。对于未办理《征免税证明》的进口设备,不实行分期纳税政策。

第六条 分期纳税设备申报进口时,企业应向现场海关提供注明有“分期纳税”字样的《征免税证明》,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银行的保函号。

第七条 对符合分期纳税政策的进口设备,海关在报关单审单结束后进入“现场作业一税单打印”模块,选择“先放后征”(系统默认是“先征后放“),打印税单后,即可放行货物。

税单第一联由海关交予企业,提示企业应纳税额度。税单其余五联,由海关留存备查,纳入专门账册管理。

第八条 海关应制定专人负责分期纳税账册管理,跟踪落实缴税计划,督促企业按期缴纳税款,定期进行账册复核、数据比对和统计分析。

第九条 从首台设备进口第二年开始,经主管海关同意,企业可选择按季度或按月分期缴纳进口设备的增值税。税款缴纳按照“先发生先缴纳”的原则办理。海关按照进口设备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依顺序核定应按期纳税的设备及其对应的进口报关单。

海关核定的企业按期纳税金额可以在不超过规定金额5qo的范围内浮动。

第十条 海关核定企业应纳税款后,应通过H2000系统税单打印模块重新打印税单,交由企业持凭办理缴税手续。

设备进口时交由企业备查的第一联税单应同时交回海关,由海关存档。

第十一条 对分期纳税的设备在核准缓税期限内海关不征收增值税的缓税利息和滞纳金。逾期未办理纳税手续的,海关应按分期纳税计划按时出具税单,并自税单注明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征收税款滞纳金。

第十二条 主管海关要加强对分期纳税企业的督促检查,定期对分期纳税税单进行核对和催缴。同时应与当地政府密切联系,通告情况,与地方政府共同履行职责,防止企业欠税。

第十三条 主管海关应每半年将分期纳税情况报送总署(关税司)。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偏光片生产企业进口原材料免税清单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三星电子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享受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第二批新型平板显示器件项目享受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 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 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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