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第二批新型平板显示器件项目享受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关税〔2013〕31号
日期:2013-06-1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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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南京海关: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平板显示器件重大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12] 17号)的规定,现将鄂尔多斯市源盛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盛光电)、苏州三星电子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三星)享受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源盛光电为第5.5代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 AM-OLED)项目所进口的生产设备,尚未缴纳的20亿元进口环节增值税,从2013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实行分期纳税,即在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暂不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在2014年5月至2019年4月的期限内,于每季度的最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海关至少缴纳1亿元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

苏州三星为第8.5代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项目所进口的生产设备,尚未缴纳的9.4亿元进口环节增值税,从2013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实行分期纳税,即在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暂不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在2014年5月至2019年4月的期限内,于每季度的最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海关至少缴纳4700万元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

在此期间,对未缴纳的部分税款,不征收缓税利息和滞纳金。

二、上述两家企业在分期纳税期间,如遇实际进口金额与其申报金额发生超过±20%的变化,应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和直属地海关提交变更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直属地海关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并抄送海关总署,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负责审核,若审核同意,则通知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至少应于分期纳税最终截止日期之前的15日内)时,海关应对全部应纳税款进行汇算清缴,并完成项目实际应纳税额的计征工作四、其他事项按照财关税[2012] 17号附件《关于新型平板显示器件重大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暂行规定》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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