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三星电子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享受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关税〔2013〕25号
日期:2013-04-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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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呼和浩特、南京、合肥海关: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 16号)的规定,经商有关部门共同审核,认定苏州三星电子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源盛光电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享受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税收政策的资格。现将有关规定函告如下:

一、经审核,对苏州三星电子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II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进口的属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免税物资范围及首批享受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关税[2012] 18号)咐件3范围内的净化室配套系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苏州三星电子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31日进口的属于财关税[2012] 18号文件附件1、2范围内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苏州三星电子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和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2014 - 2015年期间,为维修财关税[2012] 18号文件附件4所列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的年度免税进口金额如下表:

二、对鄂尔多斯市源盛光电有限责任公司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进口的属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免税物资范围及首批享受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关税[2012] 20号)附件3范围内的净化室配套系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鄂尔多斯市源盛光电育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31日进口的属于财关税[2012]20号文件附件l、2范围内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鄂尔多斯市源盛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为维修财关税[2012] 20号文件附件4所列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2014和2015年度的免税进口金额分别为4500万美元、9000万美元。

三、财关税(2012] 18号文件附件l第12项“靶材”在“免税期限”栏内有关“铝靶”的表述,仅指纯铝靶,不包括铝钕、铝镍、铝镍锕钕等具体列名的铝合金靶材。

四、财关税[2012] 18号、财关税[2012] 20号文件的免税物资清单包括商品名称和税则编码(税则号列)等,海关审核该类免税进口商品时,如果根据商品归类规则所确定的税则号列与免税商品清单所列税则号列不一致的,应以免税商品清单所列的商品名称为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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