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二五”期间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进口物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署税发〔2011〕510号
日期:2011-12-2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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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继续执行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1] 30号)。现就政策执行中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十二五”期间在我国境内进行的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凡符合《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见附件1),进口《勘探开发煤层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见附件2)所列的物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国内外合作者、其他经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审核认定的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的单位(以下统称开发单位),其从事的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经上述国家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由总署通知有关海关。

三、从事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的开发单位和承包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的执行单位均为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的进口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单位)。项目所在地海关(以下称主管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交的符合政策规定并加盖开发单位进口免税专用章(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进口免税专用章印模见附件3)的《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见附件4)及所附的《清单联》,对照《免税物资清单》、年度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表等受理其减免税审批申请,对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主管海关在审核商品是否符合免税条件时,应以《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税则号列作为参考。

四、勘探开发煤层气免税进口物资除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外,还包括暂时进口和租赁进口方式。

五、上述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的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勘探开发煤层气”(代码:605);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租赁贸易”(代码:1523)、“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

六、在有关年度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表下发前,主管海关可按上一年度的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情况为进口单位进口《免税物资清单》范围内的相关物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进口地海关凭此按规定办理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在有关年度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表下发后,对已凭税款担保放行或已征税进口的相关物资,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主管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按规定办理退保结关手续或退税手续。

七、根据《管理规定》,免税进口的《免税物资清单》内物资如需在不同的煤层气开发项目之间转移、转让,或者临时用于煤矿瓦斯治理和抢险救灾的,应由进口单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执行。主管海关应建立有关免税进口物资的转移、转让或抢险救灾的登记、备案和核查管理制度。

八、用于勘探开发煤层气的免税进口物资,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未经海关许可,下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对违反规定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一五”期间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进口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7] 208号)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管理规定(略)

2.勘探开发煤层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略)

3.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进口免税专用章印模(略)

4.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审核表(附清单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 关于2003年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认定的通知
  • 关于2001年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特定地区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认定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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