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等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税管函〔2006〕123号
日期:2006-04-1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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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近期,有海关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的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后的具体审批程序事宜请示总署。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下放部分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署税发[2003]5号)的有关规定,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或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的物资,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是多个且跨省、市、自治区的.该项免税审批的权限由原来的总署审批下放到北京海关负责统一审批。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上述跨省、市、自治区的项目需进行统一采购而无法分拆,由北京海关统一审批,以便于有关单位统一办理相关免税手续。

在近两年海关办理减免税的一些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或无偿援助项目中,有些属于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是多个且跨省、市、自治区的项目,在办理免税和进口手续时可以分拆成若干子项目,而且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中也直接填写子项目的所在地直属海关名称以及子项目的单位名称、进口商品数量、金额等内容。为了方便各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简化海关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于这类项目,子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可以受理减免税申请。

对于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是多个且跨省、市、自治区的,并且由于统一采购等原因在办理免税和进口手续时无法分拆成若干子项目的项目,仍由北京海关负责统一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批手续。

另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中填写的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的所在地直属海关名称不规范的,应请原出具《证明》的部门按规范名称重新出具《证明》。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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