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日本协力事业团更名事宜的函
文号: 税管函〔2003〕220号
日期:2003-11-03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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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现将科技部《关于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更名为日本国际协力机构的通知》(国科函外字[2003] 111号)转发你关。根据该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更名为“日本国际协力机构”(英文名称及缩写不变,仍简称JICA)。

鉴此,《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署税(1999] 565号)附件1“国际组织(部分)”第三条“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和金融机构”第6款“日本协力团”名称也作相应变更。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更名为日本国际协力机构的通知》(略)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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