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署税发〔2003〕67号
日期:2003-03-10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 51号)转发你们,根据本通知,进口物资的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0号)附件中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中等专科学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器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调整为“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器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 51号)

海关总署:

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将《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四款进口物资范围规定“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中等专科学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器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调整为“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器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日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 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宗教事务局 中共中央统战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
  • 海关总署关于将中国癌症基金会增列为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受赠人的通知
  • 关于实施《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