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将中国癌症基金会增列为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受赠人的通知
文号: 署税发〔2010〕109号
日期:2010-03-09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中国癌症基金会通过募集资金、接受捐赠、与境内外相关机构开展合作项目等方式,参与我国癌症控制和救助工作。该基金会鉴于近年来在接受境外捐赠用于防治癌症的医药物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向总署申请将其列为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进口免税单位。

经研究,考虑到目前我国防治癌症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开展国际间相关援助项目的必要性,以及便利扶贫慈善性捐赠防治癌症的医药物资的进口,同时结合中国癌症基金会内部对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的管理情况,同意将中国癌症基金会增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0号)规定的受赠人。对中国癌症基金会接受用于防治癌症的捐赠进口医药物资,请各关按照该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进口减免税审批手续和进行后续管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 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宗教事务局 中共中央统战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
  •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关于实施《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