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更改进口审批单证的通知
文号: 税管函〔2012〕4号
日期:2012-01-0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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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1] 447号)明确了执行“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苗等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并随附了《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等进口种用审批表的样式。现接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来函称,为适应国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该办出具的《审批表》已更改为《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样式详见附件)。鉴此,请有关海关验凭上述《证明》,按照“署税发[201I] 447号”通知的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审批手续和退保结关等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证明》(样式)(略)

二〇一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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