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更正税管函[2007] 162号文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税则号列的通知
文号: 税管函〔2007〕175号
日期:2007-08-2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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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6] 73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此,我司下发了《关税征管司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07] 162号),对该项税收政策及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由于上述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通知中所列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的税则号列有误,现特将税管函[2007] 162号文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的税则号列予以更正,其对应的税则号列应为23099090。

请你关按更正后的税则号列执行税管函[2007] 162号文件。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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