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进口化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 税管函〔2005〕380号
日期:2005-12-2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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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4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安排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 76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对进口钾肥、复合肥,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免税品种和具体操作办法仍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2] 93号)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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