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二五”期间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署税发〔2011〕299号
日期:2011-08-16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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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等)“十二五”期间为实现中央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转储备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进口的粮油(以下统称中央储备粮油),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11]33号)。现就政策执行中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免税进口额度通知(以下简称“免税额度文件”)范围内进口的粮油,予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超出“免税额度文件”范围进口的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中央储备粮油的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简称为:中央储备粮油(代码:818);对应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三、免税进口的粮油分项目、分品种限定进口数量,为便于实施数量额度的控制,中央储备粮油在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前,须事先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企业所在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凭“免税额度文件”复印件、中储粮总公司出具的关于“免税额度文件”范围内进口粮油的说明文件及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受理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进口中央储备粮油按照“免税额度文件”中明确的免税项目(指年度轮换、转储备或履行政府承诺,下同)、免税进口公司名称、进口商品品名、进口税目、进口额度以及有效期等事项进行备案。对于不同的免税项目以及粮油品种应分别进行备案,并在《减免税管理系统》中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备注栏标注相应的免税项目类型。

四、主管海关凭中储粮总公司或其子公司提交的进口合同、发票、提单、《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进口委托代理协议、中储粮总公司出具的证明有关进口粮油属于“免税额度文件”范围的说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受理其减免税审批申请,对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其中进口粮油的数量及计量单位应填报提单中标注的数量及计量单位。

五、进口地海关办理上述免税进口粮油的进口手续时,对实际进口数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重量证书》标注的数量,下同)低于提单数量(即发票数量,下同)的,无需要求中储粮总公司或其子公司再向主管海关申请修改《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仅需按照规定对报关单申报数量进行修改,在审单时可以强行审核通过:对实际进口数量高于提单数量的,对超出提单数量部分应分单申报,并按照相关规定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中央储备粮油的免税进口数量仅限在“免税额度文件”注明的有效期内执行,即有关中央储备粮油的申报进口日期应在有效期内才能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待遇。

七、在有关“免税额度文件”下发前,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子公司需要先行申报进口有关粮油的,进口地海关可直接凭中储粮总公司出具的凭税款担保放行申请、《进口粮油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办理委托书》(详见附件)、进口合同等资料为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子公司进口的粮油办理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在有关“免税额度文件”下发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凭保进口的粮油,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主管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按规定办理退保结关手续: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按规定将税款担保予以转税。

八、本通知内容执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本通知下发前,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凭保进口的粮油,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各关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暑(关税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进口粮油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办理委托书附件进口粮油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办理委托书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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