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央储备粮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问题的通知
文号: 署税函〔2011〕366号
日期:2011-07-0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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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2009年至2010年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继续执行2006年至2008年的相关进口税收政策,即: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款退付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的《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 84号)和《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进口用于转储备粮(油)增值税返还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7] 38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经国家批准,2009年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组织进口大豆72.85万吨、豆油37.43万吨,用于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由于轮换粮(油)的特殊性,按照政策规定,2009年度中央储备大豆和豆油轮换的出库期截至2010年4月底,轮入粮(油)的入库期截至2010年8月底。因此,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2010年8月底前申报进口的用于轮换的粮(油)允许计入2009年度额度管理。
三、经审核,同意返还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2009年度进口上述粮(油)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具体情况详见附件)。请你关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增值税款返还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中储粮2009年度进口中央储备大豆及豆油先征后返退税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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