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在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报关进口的悬挂“方便旗”、船龄达到一定年限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的中资船舶(以下简称中资“方便旗”船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各类进口船舶的条件:
(一)中方对船舶出资比例不低于50%;
(二)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三)具体船龄范围: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的船龄为4-12年i散货船、矿砂船等的船龄为6-18年;集装箱船、杂货船、多用途船、液化石油气船、散装水泥船等的船龄为9-20年。
以上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2007年7月1日的年限。
二、有关免税手续和进口手续的办理程序:
(一)进口单位向交通部提出进口中资“方便旗”船舶的免税申请,国家有关部门经共同审核后,确定可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有关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分批次下达,第一批清单随本通知下发(见附件),其他批次由总署另行通知。
(二)进口单位应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船舶的免税审批手续。所在地直属海关按照总署下发的免税进口船舶清单,对照船名、船型、船籍、实际所有人、名义所有人等审核有关单证确认无误后,对相关进口船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
有关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在《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栏内填写实际所有人名称,“对外签约单位备注”栏内填写实际所有人或实际所有人指定的进口代理单位名称,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为“国批减免”(代码:898)。出具的《征免税证明》有效期不能超过2009年6月30日。
(三)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在进入中国国境并向海关申报进口船舶后,方可办理免税进口手续。
中资“方便旗”船舶进境时,船舶进境地海关按外籍船舶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境(港)手续后,凭进口单位所持的《征免税证明》(复印件)人工录入进口形式舱单。进口单位按照“一般贸易”(代码:0110)办理船舶的进口申报手续。
进境地海关应当对船舶进行检查,验核船舶相关证书,确认进境船舶为免税进口船舶清单所列船舶后,办理免税进口手续,并做好备案记录。
(四)进口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中资“方便旗”船舶登记手续后,海关凭《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进口报关单复印件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办理《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港)监管簿》。
对于船舶进境地和登记注册地不在同一关区的,船舶登记地海关可凭进境地海关对船舶检查时所做的备案记录办理相关手续。
三、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属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监管年限自船舶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期限8年。在监管年限内,进口单位应当自免税船舶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报告该船舶的状况;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转让。
四、享受免税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原则上应继续从事国际航运。经交通部批准,可从事国内航运。在从事国内货物运输途中所用进口燃料油应当照章缴纳进口环节税收。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署联系。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