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延长中资“方便旗”船舶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文号: 署税函〔2009〕201号
日期:2009-06-0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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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资“方便旗”船舶特案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截止日期由2009年6月30日延长至2011年6月30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报关进口的“方便旗”船舶,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有关具体操作办法仍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中资“方便旗”船舶回国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8] 46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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