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 署税函〔2006〕203号
日期:2006-07-1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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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了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的对营运国际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总署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税发[2005] 479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陆续有海关反映《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不易于操作执行的问题。为便于海关工作,方便进口企业通关,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管理规定》第四条主要明确了对经核准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的维修用航空器材减征税款的计算原则,并规定了基本计算公式。鉴于有关海关反映使用基本计算公式无法直接由H2000系统自动计算出实际应征收的关税和增值税税额,给海关现场通关工作造成很大困难,现补充提供可直接使用的实征税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实征关税税率=法定关税税率×(1-减税比例)

实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1+法定关税税率)X法定增值税税率×(1-减税比例)/[1十法定关税税率×(1-减税比例)]

二、对于经核准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的减税手续,不再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而直接由进口口岸海关将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实征税率,采用“特案”方式输入H2000系统,计征税款并办理相关进口放行手续。

经核准的国内航空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时,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栏应填写“一般贸易”(代码0110)或“修理物品”(代码1300);征免性质栏应填写“航材减免”(代码888);征减免税方式栏应填写“特案”(代码4)。

三、经核准的国内各航空公司的减税比例只在当年有效。在每年新的年度减税比例核定下发前,各关可凭全额税款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先予放行货物,待经核定的当年减税比例下发后,再按规定办理减税结案手续。

四、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照署税发[2005] 479号通知的规定办理。各关在执行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司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航线、港澳航线和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2014年度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税收问题的通知
  • 关于修改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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