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从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租赁进口飞机办理纳税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署税函〔2012〕24号
日期:2012-01-1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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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期,部分海关请示航空公司从保税港区租赁进口飞机如何办理纳税手续等事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有关规定,航空公司从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租赁进口飞机,仍应向航空公司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和进口纳税手续。
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应按照转关运输有关规定,办理飞机出区手续。
二、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税收考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发[ 2006]597号)规定,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区飞机所纳税收计入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在地海关税收流量。
三、航空公司所在地海关应加强租赁进口飞机的征税管理并负责减免税后续监管。
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和航空公司所在地海关应加强联系配合,必要时,可制定具体联系配合办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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