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航线、港澳航线和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2014年度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 署税发字〔2014〕35号
日期:2014-04-2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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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营运国际航线、港澳航线和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现将经财政部核定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23家国内航空公司2014年度(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减征部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的比例印发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包括执行国内航线和国际航线的全部飞机维修所需器材)的减税方式及减征手续,仍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税发[2005] 479号)、《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署税函[2006] 20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鉴于顺丰航空有限公司属于民航局批准的营运定期国际航线、港澳航线或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准予顺丰航空有限公司享受有关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税收优惠政策。

三、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银河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东海航空有限公司和成都航空有限公司由于2014年度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测算的减税比例较低,为降低行政成本,上述4家航空公司2014年度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的减税比例将累计折算到以后年度一并执行。鉴此,2014年,上述4家航空公司进口的维修用航空器材应照章征税。

特此通知。

附件:2014年度国内航空公司进口航材减税比例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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