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财预〔2014〕373号
日期:2014-10-2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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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做好进口税收先征后返审批工作,规范审批程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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