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进口供产品使用的管理软件征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税管函〔2004〕172号
日期:2004-10-0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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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关:

你关《关于单独进口管理软件能否免税的请示》(杭关税传[2004] 1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对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实行免税优惠,其目的是为促进企业引进先进的装备和技术,以实现整体提高我国的生产力水平的目标。除经国务院特批外,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中的进口零部件、软件一般不直接实行进口税收优惠。故海关在审核进口减免税时,需注意区别进口的设备和技术是否属于企业自用,并且引进的技术软件应属于与设备配套的技术。直接用于销售的技术软件、随产品销售的技术软件、固化在产品中销售的技术软件都应该照章征税。杭州华为三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的“千兆交换机管理软件”虽属于企业留存的程序源代码,需经过编译器编译后固化在该企业生产的交换机上使用,但由于软件产品具备可以复制的特性,进口一套程序源代码软件或者母本程序软件即可供产品批量生产使用,编译过程主要是使程序符合交换机操作识别要求同时维护程序安全,因此其性质仍属于销售产品的范围,应该按规定照章征税。

此复。

二〇〇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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