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海关:
《江门海关关于执行(海关总署关于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等产业条目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情况的函》(江关税函[2010] 1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你关严格按照总署的工作部署和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克服政策敏感度高、技术性强、业务量大等困难,注意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沟通,宣传解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海关管理规定,争取地方政府对海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关区内有关备案企业情况进行认真复核,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生产项目予以纠正,核查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既确保了国家产业政策目标的落实,又有效防止了中央税收的流失,表现出高度的责任感和把关服务意识,应予以充分肯定。
一、需要向有关方面进一步说明解释的问题
根据你关来函反映的情况,请你关进一步向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做好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海关管理规定的说明解释工作。重点注意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一)《海关总署关于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等产业条目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函[ 2009]397号,以下简称《通知》)并不是对现行政策的调整,更不是海关出台了新政策、新规定,而是针对前期各地在执行相关国家产业政策过程中存在执法尺度不一致的情况,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等产业条目作了进一步细化描述,明确了在具体执行中应如何把握相关产业条目的适用范围,以便各海关统一执法,保证正确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通知》附件所列新型电子元器件并未改变内外资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原文所列范围,不同之处仅在于《通知》附件所列的新型电子元器件更为详细、明确。
(二)考虑到各海关在办理上述鼓励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减免税审批手续时执法不统一,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未能准确把握国家政策规定,将本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认定为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的投资项目而出具项目确认书所造成的,且出现这种错误并不是企业自身的问题。因此,根据《海关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通知》要求对经核查发现不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已免税进口的设备如在法律规定的1年补税期限内的,应予补征税款,且该项目项下今后进口的设备也不能再享受相关减免税政策。《通知》的上述规定,是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前出现的问题进行纠正,而不是制定了新的政策规定。
(三)经你关核查确认,松下电子部品(江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下电子江门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规定,不属于可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投资项目。因此,对该项目项下进口的设备补征税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海关管理规定。应当使企业认识到,不是由于《通知》的下发,使得该项目从原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类投资项目变成为非鼓励类投资项目,而是由于地方项目审批部门在前期项目审核时把握政策出现偏差,将本来不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认定为鼓励类投资项目。
(四)鉴于“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产业政策条目是按照投资项目的最终产品设定的,而松下电子江门公司投资项目项下生产的产品不属于新型电子元器件范围,因此,虽然该公司反映其投资项目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比较先进,但仍不能就此认定为鼓励类投资项目。
二、对松下电子江门公司问题的处理意见
按照《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海关管理规定,海关发现少征、漏征税款的,应当予以补征,且海关无权擅自豁免企业的纳税义务。考虑到松下电子江门公司在这一事情中不存在过错,其投资行为均事先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受前期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确实遇到资金困难,你关可在确保税款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分期补缴税款的方式处理。根据松下电子江门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与企业共同制订分批缴税的计划,并要求企业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到期时,缴清应当缴纳的税款,帮助企业度过暂时的困难阶段。
请你关就以上问题与江门市政府和松下电子江门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使其能够深入了解和理解国家政策规定和海关管理规定,特别是要使其认识到,在此次遇到的问题中,国家和海关的政策规定是明确的、一贯的,并未发生任何实质性的改变。你关在今后的减免税工作中,要进一步提高理解把握国家政策的能力和把关服务意识,严格执行海关管理规定,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协调沟通,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和正确理解各项政策规定,进一步提升减免税管理工作水平。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