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宏全企业(长沙)有限公司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文号: 税管函〔2005〕307号
日期:2005-11-0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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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海关:

你关《关于宏全企业(长沙)有限公司超产业条目范围引进设备征税问题的请示》 (湘关税发[2005] 197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宏全企业(长沙)有限公司饮料开发生产项目,主要是生产饮料瓶和饮料瓶盖,以及为客户代工灌装饮料。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类第(一)条第3款“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的开发、生产”条目,其实质是鼓励农产品的加工转化,促进食品工业的产业升级,不包括为上述饮料开发生产项目提供配套包装的生产。因此,宏全企业(长沙)有限公司不是进行饮料开发生产的企业,投资建设生产饮料瓶和饮料瓶盖项目以及代工灌装饮料项目,不能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类第(一)条第3款“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的开发、生产”条目立项。

鉴于该项目明显不属于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项目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 37号)的规定,进口的制瓶生产线、制盖生产线以及饮料灌装生产线等设备不能免税。请你关停止办理该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手续,对已经免税进口的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照章补税。

本批复内容请转告湖南省有关部门。

此复。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法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联合发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
  • 关于《中西部外资目录(2013年修订)》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关于意法半导体制造(深圳)有限公司增资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 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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