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关:
你关《关于娃哈哈营养食品有限公司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有关问题的请示》(杭关税发[2006] 125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批复如下:
一、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年产1.2亿瓶茶饮料、果蔬饮料项目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以“杭经开商[2006] 20号”文件核准,浙江省经贸委出具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编号:0600157)。该项目通过采购茶叶、外购浓缩果汁和蔬菜汁,生产自有品牌的系列茶饮料、果蔬饮料,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类第(一)条第3项( F030103)“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的开发、生产”条目。由于该项目引进的茶饮料、果蔬饮料灌装生产线采用了高度同步化的生产工艺,从制瓶机PET进料,制盖机制盖,水处理系统进水,配料系统配料、杀菌,三位一体灌装、套标、封箱,到成品进库,完全同步化操作,各个设备联线工作属于整个工艺流程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且其生产的瓶、盖仅限于企业配套自用,不对外销售,因此,该项目引进灌装饮料生产线和配套制瓶、制盖设备可享受《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 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
二、目前,我国饮料制造业已形成了原料产地加工、消费地灌装的生产模式,即产地加工和销售地灌装是饮料生产加工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在现阶段我国果蔬加工业还很落后、知名品牌缺乏的情况下,为促进我国果蔬加工产业发展,提高我国果蔬资源深加工转化率,在适用鼓励条目“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的开发、生产”方面,应区别对待生产自有品牌和代客加工的生产方式。加工生产具有自有品牌产品的项目,适用鼓励条目,其引进的先进生产线和设备,可享受《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从事代客加工,产品不具有自有品牌的项目,不适用鼓励条目,其引进的生产线和设备不应享受免税政策。
三、考虑到政策执行的延续性,对于本批复下发之日前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且海关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申请的代客加工的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生产项目,其引进的设备仍可按照《通知》规定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四、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代客加工的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生产项目利用自有资金对原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而进口的设备及其配套件,不得享受《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 79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复。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