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东丽即发(青岛)染织股份有限公司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文号: 署税发〔2006〕13号
日期:2006-01-0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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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

你关《关于东丽即发(青岛)染织股份有限公司进口设备减免税的请示》(青关税发[ 2005] 630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2005年,杭州海关和江门海关相继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中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三类第(三)条第2项“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条目的适用范围问题,行文向总署请示。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制订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条目的主管部门,总署关税司特商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答复:对于包括纺纱(毛纺)、织造、染整及后整理加工等多道工序的纺织项目,适用“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条目的,只应限于产品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工序,而纺纱(毛纺)等织前工序作为独立存在的生产工序不能适用该鼓励条目。因此,有关项目进口用于纺纱(毛纺)等织前工序的生产设备不应享受《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 37号)规定的进口免税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总署关税司分别于2005年10月10日和17日作出《关于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税管函[2005] 273号)、《关于杭州富兴纺织有限公司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税管函[2005] 275号),并将税管函[2005] 273号批复抄送各直属海关。

上述批复是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条目的进一步解释和明确,并不是对政策进行调整。考虑到该条目适用范围规定的不够明确,此前一些地方项目审批部门和海关对该条目的理解和把握尺度存在偏差,从而产生执行不统一的问题,为了保证政策的前后衔接,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对以前执行不一致的情况不再作调整,在税管函[2005] 273号批复下发前已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仍然继续有效,但不得延期。自税管函[2005] 273号批复下发之曰起,海关不得再受理以“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条目立项的项目项下进口用于纺纱(毛纺)等织前工序的生产设备的减免税审批申请。

东丽即发(青岛)染织股份有限公司的高档服装面料生产项目包括纺纱等织前工序,根据上述进一步明确的政策规定,该公司的纺纱等织前工序作为独立存在的生产工序不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中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因此,该公司进口的清花机、梳棉机、并条机、精梳机、细纱机等纺纱设备,不符合国发[1997] 37号文规定的进口免税政策要求。关于青岛市政府提出是否可考虑该市发展改革委已在税管函[2005] 273号批复下发前出具了《项目确认书》的情况,考虑到上述杭州和江门有关企业的同类生产项目也是同样情况,为保证执行政策的统一、公平,不宜对东丽即发(青岛)染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特殊照顾。鉴此,请你关按照规定对上述进口货物照章征税,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此复。

二〇〇六年一月九日

相关法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联合发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
  • 关于《中西部外资目录(2013年修订)》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关于意法半导体制造(深圳)有限公司增资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 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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