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富晋精密工业(晋城)有限公司手机摄像头制造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问题的意见
文号: 署办税函〔2011〕83号
日期:2011-11-2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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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海关:
《太原海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产业目录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你关来文所述富晋精密工业(晋城)有限公司“手机摄像头制造”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第三类第(二十一)项第17条“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条目。
特此复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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