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延边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号: 署税函〔2012〕157号
日期:2012-03-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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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海关:
《长春海关关于提请审核延边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稽查结果认定的请示》(长关稽[2011] 308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饮料通则》( GB10789-2007)中所列技术要求,“果汁型碳酸饮料”产品中的C0:含量(20。C时同体积饮料中溶解的C02的体积倍数)应≥1.5,同时果汁含量(质量分数)≥2.5%;“果汁饮料”产品中果汁(浆)含量(质量分数)应≥10%。按照上述标准,延边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加汽果汁饮料中果汁含量≥lO%,可视为果汁饮料,属于“果汁和蔬菜汁类”。因此,可以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第三类第3条第1项“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条目。
此复。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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