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
《深圳海关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子公司增资适用减免税政策的请示》(深关税[2011] 498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商务部,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外商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等相关事务。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 2004]第22号)和《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 2006]第3号),外商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为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在规定明确的范围内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和销售服务,并鼓励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研发中心。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外商投资性公司因经营需要,贷款额拟超过上述规定的,应报商务部批准。外商投资性公司贷款额与已缴付注册资本合计可视同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总额,外商投资性公司应依法在该额度内开展投资、进出口等活动。但外商投资性公司在境内贷款不得用于境内投资。
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其所投资企业是相互独立运营的企业。根据“商务部令[ 2004]第22号”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外商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的25%的,其所投资企业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商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依据其经营规模及注册资本核定,并须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的要求,与投资性公司的投资总额无直接联系。
二、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适用进口税收政策问题
根据上述外商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 37号)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以享受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其投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适用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应视其具体情况参照海关总署2007年第3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意法半导体制造I深圳)有限公司增资项目有关税收问题
据来文所述,意法半导体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法(深圳)公司],是由荷兰意法半导体公司在中国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一意法半导体(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法(中国)投资公司]投资成立的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该公司向你关申请办理外商投资鼓励项目增资备案手续。 鉴于意法(深圳)公司为意法(中国)投资公司全资子公司,且该公司此次增资也是其投资者一意法(中国)投资公司以美元外汇和其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的全额投资,根据上述规定,意法(深圳)公司此次增资项目可按照“国发[1997] 37号”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3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即其所投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此复。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